专题报告 | (更新版)中国反垄断十三年行政执法案例全景报告(2008-2021)
北京(广州)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目录
引言
更新案件概况
一、案件概况
二、时间分布
三、地域分布
四、执法机构
五、高发行业
六、处罚金额
七、代表案件
八、结语
案例数据来源的特别说明
案例索引
引言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1个月之后的2008年的8月1日开始实施。在接近十三年之后的2021年,《反垄断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修法之前,有必要回顾和总结此前的《反垄断法》实施情况,鉴于行政执法在反垄断实践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汇总。
本报告统计了自《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公开案件有550起(文末附案例索引)。本报告统计的数据主要源于笔者此前发布的系列报告《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中国横向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分上、中、下篇)、《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公开案例研究(2008-2020年)》、《中国反垄断之经营者集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中国反垄断之反行政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反垄断元年”1至4月反垄断执法案件汇总及评述》,并对案例进行了全面的补充检索及统计。
笔者通过整理《反垄断法》实施13年以来的行政执法公开案例,从案件数量、垄断行为类型、时间分布、地域分布、执法机构、高发行业、处罚金额等维度进行了梳理及分析,并以代表案例为重点介绍。
新增案例概况
原报告统计了自《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至2021年5月31日,反垄断行政执法公开案例共计439起,在此基础上本报告更新了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新增的111起案件。以下为更新的111起案件概况:
从数量顺序上看,依次为经营者集中案件75起、行政垄断案件25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6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4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1起。各类型案件的中止/终止/处罚的数量详见上图所示。
其中2021年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具体案件和原因会在后文介绍。
以下为报告正文
一、
案件概况
(一)总体数量
在2008年至2021年12月底,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级、各省级的执法机构)公布了共计550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
从数量顺序上看,依次为经营者集中案件211起、行政垄断案件136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11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66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23起。各类型案件的中止/终止/处罚的数量详见上图所示。
(二)垄断行为类型
从垄断行为类型的分布上看,具体如下:
1.经营者集中案件共计有211起,数量最多,占比38.4%。其中,因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而受处罚的案件有156起,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52起,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3起。
2.行政垄断案件的数量位居第二,有136起,占比24.7%。
3.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的数量紧追其后,有114起,占比20.7%。其中,以行政处罚结案的有112起,终止调查的有2起。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有66起,占比12%。以行政处罚结案的有52起,终止调查的有10起,中止调查的有4起。
5.纵向垄断协议案件有23起,占比4.2%。以行政处罚结案的有22起,终止调查的有1起。
由此看出,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的高发区域。这说明,企业需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避免垄断协议风险;行政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亦需强化对《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避免行政行为触犯《反垄断法》。
二、
时间分布
从时间分布上看,2008年至2021年每年都有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的趋势。
目前,案件数量最多的是2021年,有167起,超过前三年每年公开的案件数量总数,案件数量创新高。这说明国家逐年加强对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关注并进一步提升了执法案件的公开程度。2021年被外界称为“反垄断元年”,从执法力度、速度及案件公开程度上看,确实已超越以前。其中2021年新增执法案件中,经营者集中案件占100起。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有关。2021年内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措施大幅增多。其中绝大多数案件为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而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时亦有阿里巴巴、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件。
三、
地域分布
笔者根据纵向及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案件的当事人所处的地域进行统计,未包括经营者集中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处于不同地域的经营者,将在下文另行介绍)。
从地域分布上看,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遍布中国的东、西、南、北。
其中,在数量前15的区域中,“北上广深”均上榜,广东省有26起、上海有16起、北京有11起。此外,山东省有26起、江苏省有23起、浙江省有19起、湖北省有18起、湖南省及内蒙古分别有15起,属于案件数量较多的区域。
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地域分布,可见下图:
根据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当事人属于境内或境外进行统计,经营者位于境内的案件有67起,占比32%;经营者位于境外的案件有144起,占比68%。处于境外的经营者较多,数量超过境内经营者的两倍,这说明与其他类型的执法案件相比,经营者集中案件涉及更多的境外企业,国际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四、
执法机构
从查处案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上看,由省级机构查处的案件有290起,占比52.7%;由国家级机构查处的案件有252起,占比45.8%;另外有8起案件(均为行政垄断案件),是由国家级机构会同省级机构查处或属于其他情况。
此外,211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均是由国家级机构进行处理的,这与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特点有关。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此外,集中的经营者可能分别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域,由国家级机构处理更为恰当。
由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的案件还包括“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重大案件。
由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并处罚的行政执法案件,从数量上看,江苏省(22起)、山东省(19起)、湖北省(18起)、广东省(17起)、浙江省(16起)、江西省(15起)排名较前。
需说明的是,在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改革之前,反行政垄断案件主要由国家及省级的发改委进行查处,亦有少量案件是由省级工商行政局查处的。在“三合一”改革之后,查处行政垄断的职能集中至国家市场监管及各省的市场监管部门。
五、
高发行业
从行业分布上看,在550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高发行业包括:汽车产业(54起)、医药医疗产业(49起)、建材建筑(45起)、供气燃气(25起)、互联网平台企业(41起)、保险(23起)。具体统计请见下图。
(备注:表格空白处表示该情况的案件数量为0,其中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互联网+”行业算入与互联网所结合的行业,如“互联网+汽车行业”数量算入汽车行业)
1.汽车产业的案件有54起,占比10%,是发生反垄断执法案件数量最多的行业。汽车产业的案件在垄断协议类型上较多,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分别有26起、13起。这说明车企与同行竞争者、下游经销商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较为常见,反垄断风险较为突出。
2.医药医疗产业的案件有49起,占比9%,位居第二。该行业涉及的垄断案件类型涵盖了五种垄断行为,其中行政垄断案件的数量最多,有18起。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较多,分别有15起、12起。医药医疗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但其反垄断案件数量之多,反映出该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仍有待提升,执法机构需持续关注医药医疗领域的垄断问题。
3.建材建筑行业的案件有45起,占比8%。建材建筑行业的案件集中在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垄断上,分别占22起、16起。建材企业容易与同业竞争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在今年2月发布的“山东淄博8家水泥企业垄断协议案”中,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公司和7家水泥企业作出高额罚单,罚没款共计22829.5万元。此外,建筑施工还属于行政垄断的高发行业。
4.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案件有41起,占比7%。事实上,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在2020年年底开始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在2020年12月及2021年的3、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处罚案件,共计21起;2021年4月,发布了2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即“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案”。
5.供气燃气的案件有25起,占比5%。在该行业中,案件集中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上,分别有14起、8起。这是由于供气燃气属公用事业,大多数企业属于公用企业,在其区域往往具有支配地位,而公用事业带有自然垄断与行政性垄断结合的特点。公用企业需关注反垄断风险,避免经营行为触犯《反垄断法》。
6.保险行业的案件有23起,占比4%。该行业的案件集中在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垄断上,分别有13起、8起。
六、
处罚金额
(一)中国反垄断罚款排行榜
笔者统计了2008年-2021年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罚金额,除136起行政垄断案件、55起附条件批准及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不涉及罚款以外,在其余反垄断执法案件中,笔者将前15位反垄断执法案件高额罚单排行统计如下:
中国反垄断罚款排行榜(2008-2021)
序号
处罚对象
垄断行为
①罚款
金额
罚款
比例
②没收违法所得
罚没合计
① + ②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82.28亿
4%
×
182.28亿
高通公司(20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0.88亿
8%
×
60.88亿
美团(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20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4亿
3%
×
34亿
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2015)
横向垄断协议
8.32亿
8%
×
8.32亿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
纵向垄断协议
7.64亿
3%
×
7.64亿
18家聚氯乙烯树脂企业(2017)
横向垄断协议
4.57亿
1%—2%
×
4.57亿
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2015)
横向垄断协议
4.07亿
9%
×
4.07亿
4家日本轴承企业(2014)
横向垄断协议
4.03亿
8%
×
4.03亿
利乐国际、利乐中国等(201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68亿
7%
×
6.68亿
10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5)
纵向垄断协议
3.50亿
7%
×
3.50亿
11
山东康悬医药有很公司、静坊普云惑医药有限公司、弹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202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5亿
10%
9%
7%
1.21亿
3.62亿
12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14)
纵向垄断协议
2.49亿
6%
×
2.49亿
13
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2013)
纵向垄断协议
2.47亿
1%
×
2.47亿
14
山东淄博8家水泥企业(2021)
横向垄断协议
1.42亿
2%
8657万
1.42亿
15
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2013)
纵向垄断协议
2.04亿
4%
×
2.04亿
16
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13)
纵向垄断协议
2.02亿
1%
×
2.02亿
17
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6)
纵向垄断协议
2.02亿
4%
×
2.02亿
从上述统计可知,2021年公布的“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被处罚182亿位于《中国反垄断罚款排行榜》第1位。
此外,受到高额处罚企业的行业分布在汽车产业(4起)、医药(2起)、酒类(2起)、建材(1起)、互联网(2起)、通讯(1起)、化工(1起)、交通运输(1起)、奶粉(1起)、其他(2起)。
综合来看,汽车行业、医药医疗的案件数量不仅占比最多,这两个行业亦是较为容易受到高额的行政处罚。下文将分别列举汽车行业、医药医疗里的反垄断罚款排行情况。
(二)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罚款排行榜
在汽车产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反垄断处罚金额最大的10起案件如下,需注意的是,这10起案件均未适用“没收违法所得”。
(三)中国医药医疗行业反垄断罚款排行榜
从上表可知,在2021年公布的“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被罚7.64亿”、“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被罚1.007亿”、“天津天药药业股份公司等3家企业垄断案被罚5077.5万”这3起医疗行业案件,在《中国医疗行业反垄断案罚款排行榜》中分别位居第1位、第4位、第6位。
七、
代表案件
(一)纵向垄断协议案件
为更好理解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形式,笔者摘录了几起纵向垄断协议代表案件的内容,整理如下:
行为类型
表现形式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1.“美敦力案”:①制定涉案产品价格表,列明各销售环节的价格,并发送给平台商和经销商执行,直接固定转售价格;②就平台商转售涉案产品的毛利率达成约定,间接固定了涉案产品的转售价格
2.“海南裕泰案”:海南裕泰公司与其经销商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饲料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方(经销商)的销售价应服从甲方的指导价,否则,甲方(裕泰公司)有权减少其让利”
3.“丰田案”:丰田公司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1.“美敦力案”:限定了经销商最低投标价,限定经销商向医院转售的最低价格
2.“丰田案”:丰田公司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规定了经销商对重点车型(雷克萨斯ES200、、NX200、CT200等)的最低转售价格
在2021年公布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有1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即“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受到高额处罚,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
简称
执法
机关
所涉垄断行为
没收违法
所得合计
罚没合计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
市场监管总局
① 价格卡特尔:在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当事人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
×
7.64亿
(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行业协会召集/组织达成的垄断协议;第二种是由行业内经营者自行达成的垄断协议。
为方便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选取部分代表案件分析如下:
案件
简称
达成方式
执法
机关
所涉垄断行为
没收违法
所得合计
罚没合计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案
行业协会组织
上海市市监局
② 价格卡特尔:固定或者变更“经典游”和“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
③ 数量卡特尔:约定各游船经营人只能投入一艘游船开展“特色游”服务
×
协会20万;
161.32万/10家经营者
海南省消防协会案
行业协会组织
海南省市监局
价格卡特尔:通过《自律公约》,达成并实施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限价(自律价)
×
协会40万;907.86万/21家经营者
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垄断协议案
经营者自行达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卡特尔:达成并实施固定水泥价格的垄断协议
数量卡特尔:7家成员企业2017年累计停窑165天
分割市场卡特尔:制定《水泥营销管理制度》,将各企业销售区域分为6个片区,规定不同区域严禁窜货
8657.2万
2.28亿
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经营者自行达成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价格卡特尔:水泥协会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具有竞争关系的6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达成变更水泥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垄断协议的实施,还在《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中试图将垄断协议的达成通过协会平台常态化
1561万
5981.1万
(含协会被罚50万)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公司等3家企业垄断协议案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价格卡特尔+分割市场卡特尔:天药股份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
1178万
5077.5万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笔者挑选了4起较为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3起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案件,1起为医药行业案件。其中阿里巴巴公司、美团、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受到了执法机构的高额处罚。具体如下:
案件
简称
执法
机关
所涉垄断行为
没收违法
所得合计
罚没合计
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
市场监管总局
拒绝交易:当事人控制了中国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后,拒绝向下游制剂企业销售原料药,使下游制剂企业因无原料药供应而停产,无法继续向市场稳定供应巴曲酶注射液。
×
(原因:尚未从垄断行为取得违法所得)
1.007亿
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
市场监管总局
限定交易: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
×
182.28亿
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案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限定交易:当事人要求合作餐厅商户不得与其他与当事人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合作
×
116.86万
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
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
市场监管总局
限定交易:当事人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
×
34亿
(四)经营者集中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1年公布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有100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占据了2021年案件数量的60%,为过去9年中所有经营者集中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的总数。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处罚案有95起,这批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可见2021年度国家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相关互联网大型企业包括腾讯23起、阿里巴巴19起、滴滴14起、苏宁6起、美团5起、京东3起、百度3起、58集团3起等。
在2021年的3月12日、4月30日、7月7日、11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集中发布了10起、9起、22起、43起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处罚案件,涉及阿里巴巴、腾讯、美团、饿了么、京东、百度、苏宁、滴滴、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大型企业。经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为,上述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案均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对涉案企业统一处以50万元的罚款,均已达到了经营者集中案件的顶格罚款50万,表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监管态度。
在2021年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处罚案件中,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汽车、零售、医药、在线教育、网络出行/交通大数据、物联网、餐饮业、传媒。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已遍布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
2021年所有经营者集中案件中,91%的案件受到市场监管总局顶格50万元的罚款,其中所有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均为顶格处罚,反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监管态度。
目前,经营者集中的顶格罚款50万相对较低。据了解,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未经申报批准就实施集中的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将远超现行的处罚,而且修改反垄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中。
当前,国内互联网平台监管应重点关注经营者集中。由于互联网巨头可能以昂贵价格收购或合并初创企业,通过收并购活动减少潜在的竞争者,这将可能导致互联网及数字市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此外,虎牙与斗鱼合并案为我国互联网领域首例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历史上为第3起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反映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经营者集中较为审慎的执法态度,以及对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思路。
(五)行政垄断案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指定交易行为、地区封锁行为、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制定含有排除及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复合类(含多个类型)。
对于行政垄断案件的处理,《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较为典型的案件,是“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情况如下:
自2010年6月开始,在怀化市住建局的主导下,怀化市城区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由中民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中民公司与怀铁公司达成并实施划分瓶装燃气充装市场垄断协议行为,具体实施了划分市场份额、市场区域的分割销售市场行为。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被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3%被处罚款175万元。
怀化市住建局党组对怀化市住建局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给予燃气办前主任钟某党内警告处分;该案中的“怀化市住建局”相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行政权力而被处罚,是全国首例地方官员因行政垄断而被公开问责并处分的行政垄断案件。
为进一步了解其他行政垄断案件情况,笔者选取2起案例分析如下:
行政垄断机关
执法
机关
行政垄断行为
处理结果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指定交易行为+制定含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019年4月,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榕交安[2019]74号),要求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自2019年6月1日起,安装应用“安途帮”交通运输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
行政建议:向福州市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责令市交通局改正相关行为
(一)立即废止《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并在官方网站或者报纸上公示,公示应注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废止”。
(二)要求市交通局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工作,在修改或者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请福州市政府加强对市交通局后续整改措施的监督与指导。
古田县人民政府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制定含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未经公平竞争审查:
2019年9月,古田县人民政府通过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含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一是“挂网的本县药品按有关程序纳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后,可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采购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县生物与新医药生产与药品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本县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权的竞标”。
另经查实,《六条措施》时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结束调查:因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于2020年12月下发了《关于废止的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执法机关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古田县人民政府结束调查。
结 语
《反垄断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规范法规,在颁布之初曾被寄予厚望。然而在2008年法律实施到2020年的12年,每年的案件数量平均只有30件左右,这与我们国家的经济规模是不相适应的,无怪乎很多媒体和学者将中国的《反垄断法》称之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时间进入到2021年,反垄断已处于风口、成为热点,反垄断案件数量激增,大案频出,数量已超过前三年每年公开的案件数量总量,为过去13年来案件数量最多的一年,并出现了处罚金额达到182亿元的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因此,2021年又被中国的媒体称为中国的反垄断元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焕发新气象 展现新作为——2020年反垄断工作综述》讲到,“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这表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未来反垄断执法的决心和信心。
“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反垄断执法是常态化的工作,是根据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对个案进行法律和经济分析,做出决定和结果,切不可运动式执法。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会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和常态化。
我们将拭目以待!
案例数据来源的特别说明
(一)数据来源
(1)官方网站: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案件,散落在国家及各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各省市场监管部门及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在官网中,行政执法案件一般在“通知公告”或“新闻动态”栏目中予以公布。
(2)搜索引擎:为查漏补缺,笔者同时配合使用“百度”、“搜狗微信”等搜索引擎,检索相关的新闻报道,以此定位追踪、补全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
(3)案例数据库:Alpha案例数据库、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知产宝案例数据库、无讼法律数据库、律商数据库中检索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参考报告
(1)本报告统计的案件数据,主要参考笔者此前汇总、梳理并已发表的系列案例报告如下:
《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
《中国横向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分上、中、下篇)
《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公开案例研究(2008-2020年)》
《中国反垄断之经营者集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
《中国反垄断之反行政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
《“反垄断元年”1至4月反垄断执法案件汇总及评述》
(2)对于在上述案例报告发表后公布的案件,笔者通过查阅国家及各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官方网站、运用搜索引擎及案例数据库进行补充,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检索、统计,最后统一对全部案件予以系统的汇总、梳理。
(3)本报告统计了自《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反垄断行政执法公开案例共计550起(文末附案例索引)。虽然笔者已尽最大努力,但鉴于前述相关案例存在公开不全面的可能性以及笔者的能力所限,案例统计很可能是不完整的,但希望能作为一个参考,能够让大家管窥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的全貌。
550起行政执法案例索引(上下滑动查看)
一、纵向垄断协议-行政执法案件
克莱斯勒案:
一汽-大众案(奥迪案):
奔驰案:
东风日产案:#870
上汽通用案:
长安福特案:
丰田案:
合生元案、美赞臣案、多美滋案、雅培案、富仕兰案、恒天然案:
茅台案:
五粮液案:
美敦力案:
中石油案:
海尔案:
韩泰轮胎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垄断终止调查案: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案: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政执法案件
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案:
浙江省江山市3家混凝土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案:
广东3家海砂企业价格垄断案:
江苏37家混凝土企业垄断案:
四川省宜宾市砖瓦协会案:
海南5家加气砖企业垄断案:
重庆巫溪县东翰采石场等4家采石场垄断协议案:
吉林3家水泥企业垄断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10家页岩砖经营者垄断案:
浙江省上虞市混凝土协会案:
永州奥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垄断案: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案:
浙江衢州市8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案:
重庆市9家烧结砖生产经营行业垄断协议案:
陕西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山西永济市5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杭州市13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广东省茂名市19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湖南省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案:
湖南省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案:
湖南省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案:
湖南省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案:
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案: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案: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案:《国家发改委公布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等共2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载“协力反垄断反倾销法律评论”公众号
江苏扬州保险垄断案:
太平洋保险湖北分公司等12家保险公司垄断案:
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江西分公司垄断案: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案:
广西河池保险行业协会案:
江苏徐州36家驾校垄断案: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案、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案、佛山市驾培专业部案:
青海西宁驾校协会垄断案:
贵州永安、恒安、金通3家驾校垄断案:从行政诉讼判决书中得知。其中恒安、金通提起饿了行政诉讼:(2019)黔行终539号、(2019)黔行终345号 ·
黔东南驾考协会、凯里驾培协会、凯里经开区运输协会案:从行政诉讼判决书中得知。其中3个协会+8个会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2019)黔行终532至536号、(2019)黔行终344号、(2019)黔行终594号、(2018)黔01行初810号、(2018)黔01行初805号、(2018)黔01行初815号、(2018)黔01行初816号
北海市驾培协会案: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驾培行业垄断协议案
河南省安阳市11家旧机动车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垄断案:《发改委公布12家被罚日本零部件企业决定书》,载“反垄断实务评论”公众号
上海3家克莱斯勒经销商横向垄断案:
湖北7家奥迪经销商横向垄断案:
湖北4家宝马汽车经销4s店横向垄断案:
江苏3家奔驰经销商横向垄断案:
广州17家东风日产经销商横向垄断案:#870
山东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案:
湖北省黄冈市蓝天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案:。其中1会员单位:宏林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17)陕71行终231号
青海西宁6家机动车检测线企业垄断案:
山西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协议案、贵州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协议案:《山西、贵州两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协议案》,载“竞争法微网”公众号
咸宁市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垄断案:
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案:
别嘌醇片垄断案、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
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
上海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GPO)案:
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串通投标垄断案:
安徽淮南市货运商会案:
天津港口岸地区堆场经营企业垄断协议案:
深圳4家拖轮公司垄断协议案:
江西省泰和县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瓶装液化气垄断协议案:
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与怀化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天津房地产中介机构垄断案:
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杭州市富阳区造纸协会案(2011):
杭州市富阳区造纸协会(2017):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案:
河南固始县烟花爆竹厂等五家企业垄断协议案:
日本轴承企业垄断案:《发改委公布12家被罚日本零部件企业决定书》,载“反垄断实务评论”公众号
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与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价格垄断案:
云南四家电信运营商垄断案:
三亚水晶购物店价格垄断案: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
陕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
山东银座家居等六家商场垄断协议案: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等涉嫌达成、实施划分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案:
山东日照自律委员会会员单位垄断协议案:
江苏氯代苯酚生产企业垄断案:
18家聚氯乙烯树脂垄断案:
浙江省慈溪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案:
广州市番禺动漫游艺行业协会案:
六家境外企业实施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
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案:
内蒙古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案:
湖北宜化等八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保险粉价格垄断协议案件:
南昌布草洗涤案:
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案::9883//?=122&Query=%E5%8C%97%E4%BA%AC%E5%B8%82%E7%89%A9%E4%B8%9A%E6%9C%8D%E5%8A%A1%E8%AF%84%E4%BC%B0%E7%9B%91%E7%90%86%E5%8D%8F%E4%BC%9A&Sort=
惠东县5家快递公司价格垄断案:
西双版纳州旅行社协会案、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案:
丽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案: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驾驶员培训分公司等四家驾校垄断协议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省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宁夏石嘴山市1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公司等游船公司垄断协议案:
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海南省消防协会及21家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垄断协议案
兴化市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等9家驾校垄断协议案:
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重庆巫山县兴隆石化等5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协会:
重庆市丰都县2家商砼生产企业垄断协议案
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垄断协议案
日邮汽车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物流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案件
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20,处罚):
山西建科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处罚):
忻州市燃气有限公司(2020,处罚):
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2020,终止):
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2016,处罚):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2016,处罚):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2016,处罚)、仙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2016,处罚)、大冶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6,处罚)、武汉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6,处罚)、石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2016,处罚):
鄂尔多斯市三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美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现代燃气有限公司(2016,终止):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处罚):
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2020,处罚):
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2020,处罚):
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2019,中止):
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2019,处罚):
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2017,处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2017,处罚):
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2016,处罚):
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2015,处罚):
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2011,处罚):
江苏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2019,处罚):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2019,处罚):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2016,处罚):
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处罚):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2016,处罚):
海南东方市自来水公司(2015,处罚):
惠州大亚湾溢源净水有限公司(2013,处罚):
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7,处罚)、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2017,处罚):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017,终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2017,终止):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2017,终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2017,终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15,中止):
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2015,处罚):
徐州市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2014,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2014,处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分公司(2018,终止):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2017,终止):
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2016,终止):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2016,处罚):
内蒙古赤峰市盐业公司(2016,处罚):
高通公司( )(2015,处罚):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2014,中止):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处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18,终止):
四川久远银海畅辉软件有限公司(2017,处罚):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2016,处罚):
利乐国际、利乐中国等(2016,处罚):
北京盛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2014,终止):
广东明华沙石场及林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13,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山市殡仪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云南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案:
四川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
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
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四、经营者集中案件
(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
采埃孚股份公司收购威伯科控股公司股权:
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
英飞凌科技公司收购赛普拉斯半导体公司股权案:
丹纳赫公司收购通用电气医疗生命科学生物制药业务:
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诺贝丽斯公司收购爱励公司股权案: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
卡哥特科集团收购德瑞斯集团部分业务:
科天公司收购奥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依视路国际与陆逊梯卡集团合并案:
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孟山都公司股权:
林德集团与普莱克斯公司合并案:
联合技术公司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公司股权案:
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马士基航运公司收购汉堡南美船务集团股权案:
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
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部分业务:
博通有限公司收购博科通讯系统公司股权案:
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公司合并案:
雅培公司收购圣犹达医疗公司股权案:
百威英博啤酒集团收购英国南非米勒酿酒公司股权案:
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全部股权案:
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
力远、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丰田通商拟设立合营企业:
默克公司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
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
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
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瑞典金宝公司:
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
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
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
安谋公司、捷德公司和金雅拓公司组建合营企业:
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
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
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
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
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
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
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
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
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
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
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
美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收购美国德尔福公司:
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
思科系统公司收购阿卡夏通信公司:
丹佛斯公司收购伊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收购美特斯系统公司股权案
"SK海力士株式会社收购英特尔公司部分业务案"
(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
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
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
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
悦达投资与长久物流设立合营企业悦达长久物流:
ANE Fast (Hong Kong) 收购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公司100%股权:
浙建收购多喜爱股权未依法申报案:
君正能源收购中化物流股权:
济民可信收购南京恒生股权:
台湾水泥与OYAK设立合营企业:
三和与建华设立合营企业拓纳:
三和与建华设立合营企业和建:
卓尔发展收购深圳中农网股权:
安博凯收购思妍丽股权:
辽宁港口集团取得大连港集团和营口港务集团股权:
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广州港收购中山港航股权:
皮尔博格和幸福摩托车设立合营企业: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代金融株式会社和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
苏州全亿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
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西中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高顺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天能集团收购轰达电源股权: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
国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营企业:
海外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股权: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
江苏德威收购和时利股权:
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股权:
林德香港与广钢控股设立合营企业:
中免集团收购日上中国股权:
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设立合营企业:
林德香港与上海华谊设立合营企业:
格林美武汉收购武汉三永股权:
云南城投集团收购成都会展股权:
PEBV收购股权:
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
云南城投收购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
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希杰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广汇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四川港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斯维策亚洲私人有限公司、滨海县滨海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安川电机:
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维途投资中心先后收购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广东省广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澳大利亚泛澳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韩国奥瑟亚株式会社收购德山马来西亚公司全部股权:
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康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陆汽车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股权:
佳能株式会社收购东芝医疗系统株式会社全部股权:
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新誉集团有限公司、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大得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50%股权:
对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设立合营企业:
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35%股权: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35%股权: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锐迪科微电子公司:
市场监管总局对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市场监管总局对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宝能汽车收购观致汽车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中山乐兴通过合同取得深圳索菱控制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武汉金宇与敦豪北京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银泰商业收购开元商业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成都美更美收购望家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宿迁涵邦收购五星电器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百度控股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苏宁润东收购上海博泰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滴滴移动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好未来收购哒哒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东方报业与量子跃动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牛卡福收购宝兑通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弘云久康与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苏宁润东收购上海易果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嘉兴创业收购赢时通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嘉兴创业与丰田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上海汉涛收购领健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途虎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易车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苏宁易购与三菱重工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蘑菇街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猎豹移动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搜狗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小红书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收购58同城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阿里创投与浙江创新投资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阿里创投收购五矿电商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阿里网络收购广州恒大足球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惠迪天津与西藏奥通设立合营企业(杭州滴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惠迪天津与西藏奥通设立合营企业(浙江滴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惠迪天津与特来电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小桔智能与北汽新能源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惠迪天津与华夏出行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惠迪天津与一汽集团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中集集团收购中国消防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萃联中国收购沈阳捷通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天津瑞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广积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收购高鑫零售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江苏聚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宿迁京东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北京小桔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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