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编辑修改稿)

日期: 2025-03-02 03:03:57 |浏览: 75|编号: 7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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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花街道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编辑修改稿)

【文章内容简介】作和监督机制。(五)提高办事效率。主要考核。一是简化办事程序。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是否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方式是否得到改善。四、考核方法及标准第十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采取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三种方法组织实施,最后将各种考核折算的累加作为总分,总分值为 100 分。(一)集中考核,占总分值的 20%。每年年底前由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 调精干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 xx 区机关效能建设集中考核细则》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年来的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二)平时监控,占总分值的 30%。按《 xx 区机关效能建设平时监控情况评分细则》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三)社会评价,采取问卷测评形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占总分值的 50%。群众测评,占总分值的 30%。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 第 9 页 共 18 页 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区直部门 和乡镇、街道测评,占总分值的 5%。组织区直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企业测评,占总分值的 5%。向部分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特邀监察员测评,占总分值的 5%。组织区聘请政风行风监察员根据专项督察、明查暗访查实的违规情况进行打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占总分值的 5%。随机抽取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实施,结果共同 采用。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时限为上一年 11 月 20 日至下一年的 11 月 20 日。五、考核等次第十三条计算综合分值确定名次。将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单位名次。第十四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一)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列前 30%(含 30%)名次的。(二)合格等次。优秀等次以下,综合分值在 60 分(含 60 第 10 页 共 18 页 分)以上,同时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不超过 30%的。(三)不合格等 次。综合分值低于 60 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超过 30%(含 30%)的。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一)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导致全局性工作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二)因工作拖拉、推诿,使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或发生向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经区效能建设办公室查实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效能问题被投诉三次及以上并经查证属 实的;(五)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被 “ 一票否决 ” 的。六、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六条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条管单位的综合考核结果,向其上级部门反馈,建议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定为实绩突出班子;条管单位 第 11 页 共 18 页 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的建议其上级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由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四篇: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区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按照 “ 统一方案、分类实施、群众参与、重在实效 ” 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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